1:法律法规的变化: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
2: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应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的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3: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非承包人责任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签证。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签证报告48小时以内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4: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交付日期起30日内支付款项,不得超过60日。
5: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支付。
6: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的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
7: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
8: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的1年时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9: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10;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发包人应在进度支付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